大连天健网 WWW.RUNSKY.COM - 首页 -- 大连 -- 新闻 -- 房产 -- 短信 -- 体育 -- 论坛
 
你的位置: 首页->新闻->国内->专题2008->2008全国两会->要闻人大2
 
患者即消费者 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8-03-13 09:49:06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许雪毅、吴琼)“消费者”是否包括“病人、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民、打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者”?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龙岩市副市长张秀娟认为,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建议修改1994年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其更适合当今的消费态势。

  张秀娟认为,凡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都应视为“消费者”。应将商品房、汽车、通信、教育、医疗、金融、美容、旅游、中介(房介、职介、婚介等)、电子商务、娱乐文化等服务行业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尤其是医疗事故的处理,应该明确界定“患者就是消费者”。同时,维权要向农村延伸,应单独增设农业生产资料的投诉处理条款,明确农资产品的产、销责任和维权依据。

  张秀娟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建立最低赔偿金制度。她举例说,消费者购买了价值两元的冒牌牙刷,即使双倍索赔成功,赔偿也很有限,客观上助长了造假行为。可以规定在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后,侵权者向消费者的赔偿金额最低500元之类,且须支付消费者的律师费用。

  张秀娟说,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及产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物业、旅游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而且这些侵害行为同时具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性质。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

  此外,张秀娟建议:明确规定对缺陷商品实行“招回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处于优势地位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把消费维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界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维权法则;“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出台前必须报经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等。


 

责编:熊李 来源:新华网

相关论坛】【 】【打印】【关闭窗口
 
  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您来函告知(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162号广电中心天健网),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内容。
 相关文章

查看文章评论
匿名发表  您在以匿名发表时可以输入昵称
    如果您是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在下面输入有效的用户名密码。
昵称
密码
  
 新闻搜索
 


| 关于天健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意见与建议 | 联系方法 | 网站律师 |
大连天健网版权所有 RUNSK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