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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关健词:农民权益
2006-01-14 09:28:22

     政协委员讷建宏《关于规范种子经营商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的提案》中提到:开发区大李家镇新建村农民王福君,承包经营了110亩地种青萝卜,由于种子经营商卖给王福君的种子是假种子,致使其损失达10万余元;普兰店市城子坦镇大卢村小卢屯农民周永善,因购的玉米种子非正宗的华单208#,使
其耕耘的16亩土地几乎绝收。

    讷建宏分析出现“种子坑农”现象原因,主要是种子经营商的经营行为不规范,严重违法违规造成的。经过调查,他认为种子经营商有两类,一类是育种兼卖种的公司法人,也叫种子的生产商,另类是种子专卖店。种子经营商的经营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经营“三无”(无生产厂家,无使用说明,无包装)种子;卖种子不给开发票;以次充好;在好种子中掺假。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杜绝"种子坑农"事件发生,也为了让占我市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兄弟共同走上致富道路,委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

   建立对种子经营商的检查档案,对种子经营商的种子生产,销售行为实施全程监督。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那些经营"三无"种子,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经营商吊销其营业执照,不再让其坑农、害农。

    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加大宣传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与新闻媒体、农民兄弟、纪检监察加强联系,建立一个立体的监督体系,将种子经营商的行为置于社会广大之众的舆论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之下,使其违法行为昭然于天下。

    司法机关在处理同类案件时,要向受害的农民倾斜适用法律。如能适用简易程序的,绝不走合议程序以缩短办案时间;能减免收费的,就减免收费,让受害的农民在司法救济上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支持。 (天健网记者  金东淑 宋姝 高越

 

责编:孙雨竹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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